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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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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二)

      發布日期:2024-07-18 作者: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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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每一名黨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尤其是在黨組織審查處理其違紀行為期間,更應該對自己犯的錯誤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坦白,積極協助組織及時查清違紀事實,決不允許有串供、偽造證據、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包庇同案人員、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這既是黨員的義務,也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對于嚴重違紀甚至涉嫌違法,執迷不悟、拒絕挽救,對抗欺瞞組織、負隅頑抗到底的,必須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行為和為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提供支持行為,以及未經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非正常聚眾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總綱規定,全黨同志要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稐l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規定的落實。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關于“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行為,以及“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對其中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反對黨的“三個基本”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無論是組織還是參加,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采取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的,達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后果,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參加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并在該場合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等言論的,則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是關于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為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提供支持行為者的處分規定。與第一款只有開除黨籍一個處分檔次不同,第二款規定對此類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第三款規定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人,主觀上并不具有反對黨的“三個基本”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目的,而是屬于思想認識錯誤和覺悟水平低的問題,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經過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以教育團結大多數,打擊極少數。

            第四款規定對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所有黨組織和每名黨員都有責任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對一切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均應予以抵制和反對,并進行堅決的斗爭。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要區分策劃者、組織者、骨干分子與一般成員的界限?!安邉澱摺⒔M織者”,主要是指籌備、謀劃、安排、發動、指揮、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雖不是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但在組織中態度很堅決,活動很積極,行為很激進,起了中堅、骨干作用的人。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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