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會道門”,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會門、道門等秘密結社組織?!靶敖探M織”,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組織。要區分會道門活動與一般迷信活動。前者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動宣傳,制造混亂;而后者屬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學知識,對二者處分依據的黨紀條款不同。還應當注意,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的,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以及違反民族政策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總綱規定,“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是我們事業必定勝利的基本保證。作為黨員,必須在實際工作中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致力于維護民族團結。對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必須予以嚴肅懲處。這既是嚴肅黨的政治紀律的需要,也是維護民族團結的需要。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四款規定的是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以外的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黨和國家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堅持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政策。
要區分組織者、策劃者、骨干分子與其他參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者的界限,體現我們黨一貫的嚴懲極少數、團結大多數的政策,尤其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黨員,更要以教育挽救為主,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對于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行為,以及違反宗教政策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總綱規定:“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是一種嚴重的違紀行為,必須嚴肅追究黨紀責任。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組織”,主要是指策劃、指揮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行為。這里的“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宗教活動進行招搖撞騙,蠱惑群眾,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行為。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四款規定的是有除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領導、破壞民族團結以外的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干涉宗教團體的正當教務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樣規定,有利于全面懲處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各種具體的違紀行為。
要區分策劃者、組織者、骨干分子與其他參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者的界限,體現我們黨一貫的嚴懲極少數、團結大多數的政策,尤其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黨員,更要以教育挽救為主,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